日期:2023/7/1
来源:综合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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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释
所谓擅自延长在国(境)外停留时间和变更路线,是指临时出国(境)团组或人员未经请示批准擅自延长在国外、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出访、考察、学习的路线,给国家或集体造成了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。其目的一般是为了到风景名胜区旅游观光,个人购买物品,或者拜亲访友、办理私事。如果因工作需要和意外情况而确需延长在国外、境外期限或者确需变更出访、考察、学习路线,而又确实来不及请示的,应当在事后及时报告说明,经查证属实的,不应予以追究。擅自延长在国(境)外期限和变更路线违反了党和国家外事工作制度,扰乱了正常外事管理秩序,应当受到责任追究。
提醒
当前,个别因公出国(境)人员外事纪律意识不强,存在违反外事纪律的现象。有的未经批准,擅自变更出访路线,增加往返国家(地区)和延长在国(境)外停留时间;有的出国团组没有明确的理由和任务在港澳停留,或赴香港的团组未经事先批准,往返途中擅自绕道澳门;有的在出访回国后,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上缴护照或通行证;有的接受国内企业或境外中资企业的邀请或资助,甚至从因私、旅游渠道出国(境)执行公务。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的行为。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,说明一些党员干部纪律意识不强,特别是带队的领导干部,没有带好队伍、管好人,律己不严,放松了对出国(境)行为的要求。也说明,有些单位对出国审批后跟踪机制不够完善,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。因此,必须完善制度,加强监督,严肃追究责任,确保外事纪律得到刚性执行。要严需查处违规违纪行为,发挥惩戒的警示作用,约束临时出国(境)团组和人员特别是带队领导不敢擅越雷池半步。
链接
①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第一百三十一条 临时出国(境)团(组)或者人员中的党员,擅自延长在国(境)外期限,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
②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
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,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,不得乘坐私人、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,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,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,不得擅自绕道旅行,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。
③《用公款出国(境)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》
第七条 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(境)外停留时间,绕道安排行程,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(地区)、城市,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,给予警告、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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